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未付房款、出卖人未办过户,法院如何认定责任和处理?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03-2总第214)
买受人无重大根本违约行为,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
——吴某与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重婚 购房资格 迟延付款 根本违约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继续履行 代偿贷款
【要点提示】
买受人存支付购房款及代为偿还贷款可能亦构成迟延情况下,法院认为,虽然出卖人称买受人未偿还贷款而是在其未许可情况下由其他人代付,但因代付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亦未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同时,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买受人在取得权利时,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即其在庭审中也同意一次性支付出卖人代偿贷款和购房尾款。买受人不存在重大根本违约行为,故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诉求。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某(买受人、被上诉人)
被告:吴某(出卖人、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7曰,买受人孔某、出卖人吴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吴某将涉案房屋(商品房,已设定抵押但无房产证)以660万元出售给孔某,涉案房屋的贷款(月供自2009年9月起算)由孔某负责偿还,如孔某未按月如期偿还贷款,由吴某代为偿还,偿还金额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补偿给吴某;过户当日孔某支付吴某剩余房款66万元;吴某以收到开发商通知为准办理产权证,买卖双方约定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9月9曰,孔某向吴某支付了334万元首付款。吴某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孔某,孔某一直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孔某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偿还涉案房屋银行贷款直至2014年7月份。
2010年12月6曰,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
2014年8月4日,吴某一次性偿还了涉案房屋剩余银行贷款2328741.39元,办理贷款结清。
因买卖双方就购房资格、付款及过户等问题发生争议,孔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孔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1.孔某支付吴某购房款2988741.39元;2.吴某收到孔某支付的上述购房款后于30日内协助孔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孔某名下。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案件解析】
一、出卖人主张买方存在重婚以骗取购房资格行为,法院如何审查处理?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1月5日推文】重婚骗取购房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未付房款、出卖人未办过户,法院如何认定责任和处理?
出卖人主张在2014年办理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没有付清约定的购房款,出卖人依约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迟延履行导致合同应当受到限购政策的约束,不能办理过户的手续。
法院认为,孔某与吴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虽然涉案房产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已设定抵押,但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的偿还方式,并未侵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故吴某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买卖合同履行中,虽然出卖人吴某称买受人孔某自2009年10月起未偿还贷款,其他人代付须经其认可,但因代付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亦未使出卖人吴某权益受损,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买受人孔某在取得权利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且买受人孔某在庭审中也同意一次性支付出卖人吴某代偿贷款和购房尾款,故买受人孔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或根本违约行为,合同应继续履行。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重婚骗取购房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逾期交付房屋和交割物业两项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一并主张,法院如何审查和裁判?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交付和物业交割时间的变更?如何认定违约及责任?
☞《离婚协议书》是否对所涉房产进行了分配?一方户口迁出是否影响取得宅基地房屋?
☞立附条件书面文书将宅院分给儿子“为业”,所涉宅基地房屋应归谁所有?
☞买方不具备农村购房资格合同无效,卖方需要怎样赔偿地上物及附属物设施补偿款?!
☞出售人将已出售并交付他人的房屋又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出卖人的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下)
☞出售人将已出售并交付他人的房屋又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出卖人的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上)
☞出卖人将已出售房屋抵押他人借款,法院能否判决抵押行为无效抵押登记注销?!(4)
☞房屋被查封所具有的法院强制执行效力能否对抗买受人请求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3)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出卖人违约赔偿额能否与买受人需支付的剩余购房款相抵销?(2)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只差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最后一步,买受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1)
☞出卖人将已售并交付的房屋抵押,法院认定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有什么法律依据?已售并交付的房屋抵押无效,抵押权应撤销?!(下)
☞已出售并交付的房屋又被出卖人抵押,法院是优先保护买受人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还是债权人对房屋的担保抵押权?
☞隐瞒房屋被查封致拍卖,履行不能合同解除卖方被判赔违约金40万!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暂无法确定拆迁,该何时主张腾退、返还?(本案历经八轮诉讼!)
☞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得利益损失该怎样赔偿?
☞房屋出售后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后,出卖人能要回农村房屋要求腾退返还吗?本案为何二审撤销返还判决项?有关购房款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应如何处理?(下)
☞农村房屋出售13年买方已去世,卖方还能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回吗(上)?
☞未审查原值即促成签约致买方多付19余万税款,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应退费、赔偿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多年后被拆迁,买受人可否主张信赖利益?区位补偿价的评估适用时间节点:合同无效时还是征地拆迁时?(下)
☞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16年并历经多次转让,法院为何仍支持初始售房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主张区位补偿款获法院支持!(上)